根据《海商法》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留置权先于船舶抵押权受偿。
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海商法》第二十五条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 留置权受偿。
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 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 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