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约撤回与撤销的区别是:
1、发生的时间段不同,要约撤回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或刚生效时发生的,而撤销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发生的;
2、法律效力不同,要约一被撤销后要约就会失效。
3、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