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法律对劳动者辞职并未设置过多限制,即使在服务期内,劳动者依然可以通过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出于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平等保护,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服务期的约定,要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以弥补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受其他条件限制,因此用人单位在选择专项培训的劳动者时,应综合评估劳动者的学习能力、对用人单位的忠诚度等,避免劳动者在服务期内离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3.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