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音乐版权的行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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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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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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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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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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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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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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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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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未经法人或委托人的同意,作者擅自将自己创作的职务作品与委托作品发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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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未经其他合法继承人的同意,擅自处理共同继承的著作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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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未经作者同意修改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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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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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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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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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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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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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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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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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进口或发行侵犯著作权作品的复制品及为侵犯著作权作品的复制提供条件的。
对于我们所关注的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机械表演权和机械复制权的侵权行为,则主要表现为未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或者放映其作品的行为。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 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 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 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 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
(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
(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