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有:
(1)行纪合同必须是有偿的;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2)行纪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只能是经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委托合同的主体为各类民事主体。
(3)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自己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
2、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