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于殴打、伤害他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应当给予更重处罚的三种情形:一是,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结伙殴打、伤害他人”是一种恃强凌弱的行为,常表现为纠集多人对他人进行殴打,被殴打对象客观上处于弱势地位,心理上也更加恐惧。二是,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和老人在心理或者身体上存在不同程度的弱点,需要给予特殊的保护,殴打、伤害这类人员的行为主观恶性更大,社会危害性更大,需要给予更严厉的处罚。三是,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多次”一般是指三次或者三次以上,“多人”一般是指三人或者三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