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据此可知,消费者有权验货,货物不合格的,消费者可以拒收,也就意味着商品的交付没有完成。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消费者在不能确认货物质量的情况下拒绝签收的,风险应由卖家承担,但同时也可以追究快递公司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