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将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变更为双方共同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婚内赠与,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参照赠与合同的规定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而《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可知,在房产未发生权属变更之前,赠与人是可以撤销婚内房产赠与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