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用耕地,属水田、菜地、鱼塘的,按同类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属其他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补偿;
(二)征用非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四十补偿;
(三)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按林地补偿费的50%计算;
(四)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青苗或者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用材林中的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二倍补偿,中龄林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补偿,成熟林按其亩材积产值的百分之三十补偿;特种用途林、防护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四至七倍补偿。
【法律依据】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