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具体诉讼请求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确定,起诉时,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68条的规定确定,具体为:
1、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2、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特定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3、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4、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5、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6、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7、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8、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9、其他请求。
当事人单独或者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补偿诉讼的,应当有具体的赔偿、补偿事项以及数额;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供明确的文件名称或者审查对象;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应当有具体的民事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