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民法典》规定里,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一般说来,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也就是说,离婚子女判归男方,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对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的可优先考虑:
1、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它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男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男方无其他子女,而女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男方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女方患有久治不育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即孩子更愿意同男方生活的。
所以在男方存在以上适合抚养孩子的情况时,孩子就会被判给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