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如侵害老年人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老年人可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予以处理。对于侵害老年人人身权、财产权、婚姻家庭权益的违法行为,受害人都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对于行政机关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行为,受害的老年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于受到遗弃、家庭暴力、虐待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法院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受理后要及时处理;不属于职责范围的,要通知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收到移送后,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