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民法典合同编调整,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①此外,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活动,也不适用民法典合同编。比如:
(1)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活动,如财政拨款、征用土地、房屋等行为,是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适用有关行政法律法规,不适用民法典合同编;
(2)企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关系,如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绩效考核等,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也不适用民法典合同编。
②对于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应当区别不同情况确定是否适用民法典合同编:
(1)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的,如购买办公用品,属于一般的合同关系,适用民法典合同编。
(2)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协议,如有关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协议,不是民事合同,不适用民法典合同编。
(3)政府的采购活动。对政府的采购行为应加以规范,目的在于防止浪费,保护民族工业等。但这种规范,仅是对政府的采购行为加以约束,并不是约束采购行为的另一方,政府与被采购方之间订立的采购合同要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对于政府采购行为本身,要专门制定政府采购法来规范。
(4)关于指令性任务或国家订货任务问题。为了保证国防重点建设以及国家战略储备的需要,在个别情况下,国家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国家订货任务,为此,在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合同订立的一章中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