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第46条这样定义“缺陷”: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因此,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按这样的顺序判断:有标准,看是否符合;虽符合标准,再看是否存在有不合理的危险;无标准,看是否存在有不合理的危险。判断是否符合标准,可以通过对比或者技术鉴定方法证明;判断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可以通过技术鉴定方法证明,也可以通过判断有无合理使用产品推定是否存在缺陷:如果在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又无其他外部原因的,产品却造成了损害,那就说明:要么产品制造或者设计有问题,存在制造缺陷或者设计缺陷;要么该危险虽然是合理使用产品的必然产物,但因生产者、销售者未进行充分的说明与警示而存在警示缺陷。不管是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还是警示缺陷,都是产品存在缺陷,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提醒大家的是:使用超过质量保证期也就是安全使用年限的产品,造成损害的,不构成产品侵权责任,因此,超过质量保证期的产品不要继续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