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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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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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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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对以上三种情形把握不准备且证据不足以证明劳动者符合上述情形,从而导致被认定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使用人单位蒙受更大的损失。
作为用人单位,如果想适用以上条款解除劳动合同,需从以下方面做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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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掌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受伤证据、不能从事原工作的证据、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证据,如诊断证明、考核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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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掌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且用人单位培训(或调整工作)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如考评记录、培训记录、调岗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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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掌握因客观原因致合同无法履行且与劳动者协商无法达成致的证据,如相关录音或协商笔录或备忘录等等。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无过错的以上三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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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或多支付一个月工资,通常又称代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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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