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票决亦称一致决,即需要全体同意才能作出有效决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包括下列各项: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除了上述《合伙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关于执行合伙事务方面的全票决情形,根据《合伙企业法》的其他条文的规定,还须注意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作出决议的下列事项:1.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第19条第2款);2.合伙人向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第22条第1款);3.吸收新的合伙人(第43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