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也称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在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一方当事人享有的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着履行债务不符约定时,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有以下几点:
(1)一时性阻却请求权行使(即应先履行的一方对应后履行一方的请求)。
(2)即使先履行一方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后履行一方仍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来拒绝其履行请求。
(3)因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不构成违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