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先履行抗辩权,是指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严重不符合约定条件时;
相对方为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或为保证自己履行合同的条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先履行抗辩权成立的条件有三个: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债务。
只要具备这三个条件,当事人就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因此,如果对方负先履行义务,对方却要求我们履行的,我们有权拒绝。如果因此致合同不履行的,我们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