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此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省级人民政府是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第一责任人。在非法集资的预防监测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加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工作,建立监测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可疑资金的监测,及时报告非法集资线索。对此,有金融机构高管认为,应当进一步明确日常办公部门,并鼓励举报。非法集资案件中,以“租宝”为例,其以承诺还本付息为诱饵,通过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对于这一情况,征求意见稿规定,发布融资广告的广告主应当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2、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查验有关金融业务资质或者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经调查认定为非法集资的行为,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立即停止集资行为,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