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相关规定,破坏公园绿化可由公园管理单位予以警告,并处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报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后果严重者须承担刑事责任。
2、《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二十七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