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三)按照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四)按照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七)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2、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后,如果无法确定自己的用人单位为哪一个主体,可以将疑似的用人单位一并列为劳动仲裁的被申请人。同时劳动者要明白,劳务派遣涉及用人单位、劳动者、用工单位三方的合法权益。劳务派遣协议只能解决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权利义务问题,并不能直接证明某个具体的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否受劳务派遣协议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