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
1、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一案中盗窃三级以上不同等级文物的,按照所盗文物中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一案中盗窃同级文物三件以上的,按照盗窃高一级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
5、《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