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对建设工程进行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
2、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省以上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作为建设工程可行性论证、项目选址、工程设计、施工审批、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必备内容。
一般工业和民用建设工程,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在进行立项申请、项目选址和施工图审批时,应当将项目有关文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备案。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
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有关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复、核准或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