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犯是在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时提供帮助的人,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应按实际实施的犯罪定罪量刑;而传授犯罪方法罪是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前传授犯罪方法,使其能够顺利实施犯罪,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人并没有实际参与所实行的犯罪,传授者与被传授者不一定具有共同犯罪故意,但是如果传授者既传授了犯罪方法,也实际参与了犯罪,则侵犯了两个法益,应该按照传授犯罪方法罪和实施的犯罪的帮助犯数罪并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 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