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因一方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在胁迫终止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在知道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