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营各方约定的外币表示。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3、中外合作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作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注册资本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作各方约定的一种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