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纷争案件中牵涉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限定》第十条的限定,法院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手续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但根据民事法律规范判断,当事人之间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且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的,民事案件可继续审理。
2、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纷争案件的性质、效力、职责承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限定,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流程终结后再恢复审理。
3、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不构成民事职责承受的,例如发现案外人涉嫌盗用、私刻单位公章从事诈骗的做法,作为民事被告的单位无犯错,不应当承受民事职责的,即合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法院应全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