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财产分割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区别:
1、主体不同
离婚财产分割的主体为夫妻双方,非涉及第三人。而在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中,致害方除来自夫妻一方外,还有第三方存在之可能。
2、构成要件不同
离婚财产分割构成要件主要是:
(1)双方存在合法有效之夫妻关系;
(2)须有共同财产之存在;
(3)双方有离婚合意或构成离婚之法定条件。
而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则是:
(1)侵权的夫(或妻)须有重大过错;
(2)侵权行为确实存在,列举了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四种情形;
(3)损害结果发生;
(4)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有法律上之因果关系;
(5)提出离婚时方能提出。
3、数额不同
(1)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之处理,是按照均分与照顾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分割,分割的财产一般只限于夫妻共有的现实财产及法律规定的期待利益,即一方分割所得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夫妻共有财产总额。
(2)而在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中,过错方赔偿给对方的损失,其数额非以夫妻双方的现实财产及期待利益为限,而是以过错方的过错严重程度、受害方受损情况等为计算标准。换言之,受害方所获赔偿额可以超过夫妻共有财产数额。
4、性质不同
(1)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其依据的是物权上之共有关系-即依据夫妻关系的平等性而享有的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平等的所有权,其表现形式为请求平等分割财产的权利。
(2)而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是基于一种侵权行为而产生,属于债法范畴,是让过错方因其过错行为对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以填补受害方的财产、身体及精神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