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及适用税率分别是:
一、销售或进口货物(除第二项以外的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17%;
二、销售或者进口部分货物(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农药、农机、农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税率13%;
三、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11%;
四、提供其他服务(除第一项、第三项以外的服务),税率6%;
五、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的出口货物,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境内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