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参加者是指在参加聚众斗殴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即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根据刑法规定的“其他积极参加者”的立法精神,对首要分子之外的其他参加者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是根据参加者的主观态度来决定的。积极参加者为该罪主体,一般参加者不是该罪主体,而积极参加者的积极态度是通过他们在聚众斗殴中的积极表现来证明的。如在纠集后出谋划策、制订斗殴或殴打方案,准备器械和车辆,在殴斗中手段凶狠,直接致害对方,配合、协助斗殴中的主犯制造斗殴后果等。持积极态度的斗殴参加者有两种类型,既有斗殴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也有未起主要作用的从犯,都是聚众斗殴中不可或缺的人员。主犯型的积极参加者,一般应是在斗殴中直接致害对方的行为人,或在斗殴活动中十分卖力,十分活跃,在斗殴中居于指挥、协调、起表率作用的人,他们和一般参加者有明显区别。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