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同时,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情况下,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