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以下情形:
1.知悉高考试题内容的人员故意或过失泄露试题。所谓知悉高考试题内容的人员,通常是指命题人或者管理高考试题的人员。由于高考试题属国家机密,所以故意或者过失泄露高考试题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论处。
2.知道高考试题内容的人员,收受他人钱款或其他财物,向他人泄露高考试题的,可能同时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受贿罪。例如,如果行为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向他人泄露高考试题,他就同时触犯受贿罪与泄露国家秘密罪,此时可以按照处理牵连犯原则,从一重罪处断。当然,对于行贿人应当按照行贿罪论处。
3.如果在考试过程中,生产者、销售者非法向他人提供间谍专用器材用于高考舞弊的,其生产者、销售者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的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但是此种情况下,现有法律框架下使用者并不构成犯罪,除非使用者非法使用的是窃听、窃照器材,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可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二、法律依据:
《刑法》第398条
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