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贷人可前往开发商或房管局复印补办。借贷人未办银行按揭前丢失借款合同的需要声明合同作废,三个月后携带有关证明申请注销原借款合同并与开发商重新签订;公积金借款合同丢失可以携带身份证到房产抵押登记部门或公积金中心查档补办。
2、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