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
2、稿酬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财产租赁所得。
5、财产转让所得。
6、劳务报酬所得。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8、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9、偶然所得。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并暂时停止支付其应纳税所得。否则,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负担。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