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筹建处变更(包含上级部门变更、筹建处变更、设计单位变更);
第二类监理单位变更: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的工程变更和工程项目变更、新增工程变更等;
第三类施工单作变更:指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与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貌、地质结构等情况不一致而提出来的工程变更。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一类变更设计:
变更批准的建设规模、基本原则、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等鉴定意见;
虽未变更鉴定意见,而一次变更设计增减投资在300万元(含)以上者。
二类变更设计:
凡变更已经批准的个别重点工程或个别地段工程的一般设计原则;技术比较复杂,影响工程主体结构、整体布置和使用性能;或虽不属于上述范围,而一次变更设计增减投资在20万元(含)至300万元者,属Ⅱ类变更设计(即不属于Ⅰ、Ⅲ两类者)。
法律依据《建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