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房屋租赁的目的。
(
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
4)出租人不履行检查、维修义务,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