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委托关系当中,一方作为委托人,而另一方则作为受托人。受托人必须要在委托事项的范围内来帮助办理相应的事情,超出了授权范围的就是无权代理。而不管是作为委托人与受托人,都是有一定义务需要履行。委托人有以下义务:
1.支付费用的义务,委托人支付费用的方式有两种,其一为委托人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其二是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必要的费用后,委托人偿还该费用及利息。
2.支付报酬的义务,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只存在于有偿的委托合同之中。
3.赔偿损失的义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非因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遭受损害的,委托人应当负赔偿损失的义务。
受托人有以下义务:
1.遵守委托人指示的义务,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应当依委托人的指示。
2.办理受托事务的义务,由于委托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有相互信赖关系,所以在当事人间如无特别约定和习惯,且也无不得已的原因时,原则上受托人应亲自处理受托的事务,而不得由第三人代为处理。
3.报告义务,受托人应依委托人的请求,随时或者定期向委托人报告受托事务的处理情。
4.移转利益和权利的义务,受托人因处理委托事务所收取的货币、物品及其孳息等利益和权利应当交付给委托人。
5.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