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履行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1)记录为履行合同所做工作,并留证;
(2)催告和异议要及时发出;
(3)及时收集和保存证据;
(4)建立健全制度,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5)法务部监督合同履行中相应条款的具体履行情况;
(6)合同遗留问题,限定期限,专人解决。
合同履行管理时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过程。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