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与投资人财产责任具有相对性制度。从责任承担顺序而言,合伙债务清偿在企业正常运行期间尚与合伙人的财产不发生牵连关系。在不涉及企业清算时,企业债权人在主张权利时应直接针对的义务主体是合伙企业而不是合伙人,也不能同时向二者一并主张。
2、存在债权竞争时的分别优先权制度。当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各自的债务时,各债权人应当遵循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相对性原理,分别向各自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3、对债权人行使抵消权的有条件禁限制度。当某第三人既是合伙人的债权人又是合伙企业的债务人时,该第三人不得以其对合伙人的债权来对其所负的合伙企业债务行使抵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