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认购协议书》是商品房买卖两方在签订预售合同或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两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 简单说来,即是开发商答允在肯定期间内保证不将房屋卖给除认购人以外的第三人,认购人则保证将在此期间内遵循协议商定的条款与开发商就买房事项进行商谈。这种认购做法的主要特征是买卖两方商定的为将来订立合同而谈判的义务,而并非最终达到签约。 《房屋认购协议书》中通常确认认购人准备买下的商品房的位置、朝向、楼层、房价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认购人在购房前作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保证,向开发商支付肯定数额的订金。 《房屋认购协议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分别。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纷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颁布前,《房屋认购协议书》的性质隶属意向书,一方不履行承受的是缔约过失职责,而承受缔约过失职责的方式是定金。但是,在该《解释》颁布后,其中第2条认同了预约合同的效力,为此,《房屋认购协议书》隶属预约,一方不履行承受的是违约职责,另一方能够主张违约赔偿。这在肯定程度上,加强了对于购房人合法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