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责任险范畴,属于广义的财产保险类别,保的是被保险人对他人(第三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因过错或过失对他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或依惯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才给予赔偿,无责任无赔偿,赔偿金额由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赔偿金额决定且受赔偿限额限制;而人身意外险属于意外保险范畴,属于广义的人身保险类别,保的是被保险人自己所受到的意外伤害(不管是由别人的责任引起还是自己的责任引起),赔偿金额由受伤害程度决定且受保险金额限制。这是最大且最主要的区别。
2、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九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