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准则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丧命,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准则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2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薪水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2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薪水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丧命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丧命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