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誉是社会公众对主体的客观评价,名誉权是主体所享有的应受社会公众公正评价的权利,那么,只有在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诽谤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时,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如果行为人实施一定的行为,但并未致受害人的名誉受损,即使受害人因此而感到受辱,并蒙受极大的精神痛苦,也不能认为侵害名誉权。
2、在实践中采取“第三人知晓”的判断方法,即加害人的侮辱、诽谤等行为已经为第三人所知晓,才能表明行为人的行为已经产生了社会影响,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已经受到侵害。因此,受害人要证明加害人的行为侵害了其名誉权,必须证明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