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同居与重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 家庭暴力与虐待、遗弃: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赌博等恶习: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 、分居满二年: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 、一方被宣告失踪: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6 、禁止结婚的疾病: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 、婚姻基础: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 、精神病: 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欺骗: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 、未同居生活: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 、包办买卖婚姻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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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方有期徒刑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3 、其他: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4 、军婚离婚:军婚的离婚一般应经过军人的同意,除非军人一方有重大的过错,重大过错是指《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其他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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