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关于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的规定,列举了数种可以变更追加的情形。执行实务中,执行人员经常执行的案件情况是:债务人名下无资产或资产不足以履行债务,但是债务人配偶名下有资产。对债务人配偶名下的财产的执行,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一致。有法院裁定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然后再执行配偶的财产;有的法院把债务人配偶当作被执行人看待直接执行其财产,但是不制作任何法律文书。正是因为法律和司法解释列举的数种可以变更追加的情形中未包括对债务人配偶追加的情形,也未设定兜底条款,才导致各地法院执行机构的做法不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