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时限为三十年。
2、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商定两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商定的用途合法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3、在土地承包经营时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人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认可,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乡下行政主管部门准许。
4、《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准许能够延长。
5、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6、承包到时后,土地应交回发包方处置,也能够由原承包方申请续期,发包方如果认可,则再次签订承包合同。另外,村委会若分别意续期,把土地公开发包,那么在同样要求下,原承包方有权优先承包使用。到时后肯定不能再建管理用房。地上附着物应归原承包人,由其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