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据的收集主要在于以下几点:
1、尽可能收集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直接证据可以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真实性的证据,如合同文本、付款凭证,结算证明等凭证。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者在案件事实直接作用下形成的证据,如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各种凭证、鉴定书发票资料等原件;
2、注意收集间接证据和派生证据,在直接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应积极寻找间接证据和派生证据,以补充直接证据不足;3、同时收集本证和反证。本证是指为支持和证明自己所提主张的证据,反证是指当事人为反驳对方主张所提出的证据。收集反证并且排除反证,是对本证真实性和可靠性的验证;
4、收集的证据必须合法有效,如不得对证人引供、诱供和逼供;复印、复制证据时,须注明原件保存单位和出处。
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