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农村拆迁补偿根据当地政府出台的《济宁农村拆迁相关规定》的规定进行。相关规定如下:《济宁农村拆迁相关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在规定的拆迁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为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提供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拆除房屋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3元。第十五条规定,拆除非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造成停产、停业的,在规定的拆迁过渡期限内,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助。补助费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拆迁营业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拆除房屋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8元至12元。
(二)拆迁生产、仓储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拆除房屋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