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慎用庭外和解制度,不能轻易而举的使用这一制度。只有当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确实有和解意愿,向法院提出申请庭外和解时才能使用,而法官不能主动要求当事人使用这一制度。
其次,规范庭外和解制度程序,可以规范庭外和解的当事人、次数、时间等。有的案件已经审理结束,但由于各种原因判决没有出来,而审限即将届满,于是就通知双方当事人签订一份庭外和解;有的庭外和解时间比较长,案件被长期搁置不处理;有的却是只有一方当事人申请就随意启动,而没有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因此我们一定加以规范,一般可以要求庭外和解期限以半月为限且只能申请一次,同时需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签字或者由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在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并签字后才能启动这一制度,这样或许可以避免这一制度被滥用。
最后,承办人自身要有责任感,要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要做到调判结合,对于不能调解的案件也不能强迫调解,要及时作出判决,否则迟来的公正是不公正的。
因此,承办人工作中要提高工作效率尽早结案,不给这一制度提供适用的空间,尤其是对于即将到期的案件更不要抱有侥幸的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