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缔约过失责任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也有一定的条件。
(一)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主张缔约过失责任的,除了赔偿直接损失,还可以要求间接损失赔偿。不过,如果造成损失较多,主张越多赔偿时,被对方拒绝或是双方协商不下的,建议可以在必要时去法院起诉处理。
(二)确定缔约过失责任需满足以下要件:
(1) 缔约当事人违反法定的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比如通知、保密、协助义务等。
(2) 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 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比如一方隐瞒真实情况、欺诈等。
(4) 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可以是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也可以是合同成立并生效时。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3、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意思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约定好了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等条款,如果合同的有效期过了的话也是可以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民事诉讼的。